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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2-25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同时为了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与比例

    1. 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均属评选范围。

    2. 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可按当年省上下达数额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二)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招聘活动和毕业教育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两次以上奖励者(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党团干部)或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有专长或特殊才能(即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它方面达到基本要求者。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大学期间的德、智、体综合操行评定总成绩在全班前5名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以系为单位进行,评选名额不超过该系毕业生总数的2%。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进行全面的考核,由班级导师和辅导员老师提名,征求班团组织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在此基础上,院(系)党总支研究评出初选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报学校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四、“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办法

    (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三)毕业生优秀事迹在校内外广泛宣传,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尊重用人单位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就业。

    五、“优秀毕业生”评选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累计:病假满30学时(重病住院除外)或事假满15学时。

    2.无故不参加党团活动,不按时交纳党、团费者。

    3.考试作弊或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现象者。

    4.有意损坏公共财务、败坏学校声誉者。

    5.受到纪律处分者(含通报批评)。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不愿承担社会工作者。

    7.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

    8.无故不上早操、晚自习者,无故旷课者。

    9.“三笔字、普通话”不过关者。

    (二)在评选时,要全面考察其在校期间的表现。

    (三)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原则上有多少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