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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师范大学解除学生处分暂行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2-25 点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精神,为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德育人的教育理念,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解除处分期限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一学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学年。

    二、学生受警告处分、严重警告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解除。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解除。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1. 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受处分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再违纪现象发生;

    2. 思想上、行动上确有悔改表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够积极参加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团活动;

    3. 学习成绩良好。

    4. 有特殊立功表现的。包括见义勇为,或在突发、重大事件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 违纪后不思悔改再次违纪;

    2. 一经受过相应处分并给予解除的学生,再次违反校纪校规;

    3. 受处分后仍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4. 违纪后不思进取,不能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五、解除处分程序

    1. 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 受处分学生所在班委提交鉴定;

    3. 院系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班级导师、班主任)的意见后,召开院(系)务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工作处;

    4. 学生工作处审查研究,按审批权限决定。

    六、解除处分后,相关文件由学校统一按规定归档。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生和研究生。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