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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编辑:苏海燕 发布时间:2026-05-2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22597号)及《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学生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教字〔2024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校奖学金资金由学校事业收入列支,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青海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二)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三)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

    (四)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

    (二)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初评材料;

    (三)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宜;

    (四)公布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受理异议;

    (五)研究生奖学金发放、数据统计、档案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及学院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目标等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宣传动员、申请受理等工作;

    (三)依据本办法及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对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评议、公示及结果上报;

    (四)受理学生对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的申诉。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爱校荣校,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三)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诚实守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积极践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有违法行为,或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五)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在网络发布有悖于公序良俗,与大学生身份不相适宜,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违法、违纪、违规或影响学校声誉信息者;

    (七)学校、学院认定为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内,参评期间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奖励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奖20000元。

    (二)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当年分配名额,按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情况进行分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基础学科、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三)评奖条件

    1.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项《青海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青师校字〔2023191号)规定的E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项F级及以上科研成果;

    2)符合在读学院制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其他条件。

    2.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理工科硕士研究生至少有1项《青海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F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文科硕士研究生至少有一项G级及以上科研成果;

    2)符合在读学院制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次,奖励标准按当年省财政厅下发的资金确定。

    (二)名额分配

    结合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根据当年经费下达情况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评奖条件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符合在读学院制定的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校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研究生校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奖励比例分别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数的5% 5% 10%;奖学金标准分别为1500元、1000元、800元。

    (二)名额分配

    结合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具体名额根据当年评选文件执行。

    (三)评奖条件

    研究生申请校奖学金,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符合在读学院制定的申请校奖学金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申报材料中相关成果须为在读期间取得,同一成果不可重复用于申报同一奖项。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省财政厅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对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 比例、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组织与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间、条件、名额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评审标准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依据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项基本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学院依据本办法和研究生培养目标等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于每年评定前做好细则的政策宣传。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二)导师推荐。导师对申请研究生进行推荐审核。

    (三)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各类奖学金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经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学院初评结果,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结果公示。各类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学校或学院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学金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统一发放。各学院将奖学金获奖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如学生对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异议,可及时向学院、学校逐级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由学院或学校作出答复。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者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研究生奖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已获相应奖金及证书由学院负责追回。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定办法中涉及到的科研项目、成果、竞赛经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鉴定后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青师校字〔2023191 号)进行认定。科研成果包括正式见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外文期刊的,须提供DOI 号)、获得正式授权的专利、出版的学术专著、科研奖项及得到有关部门批示的研究咨询报告。截止时间为当年 8 31 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青师校字〔2021232 号)和《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青师校字〔2021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