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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校外住房被杀 学校不担责任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3-14 [来源]: [浏览次数]: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郁某的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参与了诉讼,并认为郁某生前所在的学校因疏于管理,而使被害人在应当在校的时间内被杀害,诉请法院判令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把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179303.20元。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被害人生前所在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郁某是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被人杀害,其生前所在学校在其的死亡后果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损害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故法院判令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某大学承担本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摘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