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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良好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和谐、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作风,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公寓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公寓内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协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及各教学院系、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分工协作,实施综合管理。

1.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教学院系为主,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在公寓内开展日常管理(重点为卫生、安全和纪律、秩序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文明创建活动,做好公寓内院系级学生工作室、党团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期的稳定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学生工作处对公寓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院系、有关部门在公寓开展各项工作。

3.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工作是学校、院系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生活服务职能的延伸,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公寓文明创建、宿舍文化建设、公寓内违纪事件的通报和处理;配合各院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公寓文明创建;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服务;负责公寓区各校外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解决学生反映问题等。

4.宿管会是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协助学校开展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5.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公寓区安全保卫、楼宇内外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突发事件处置、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包括水、电、暖、房屋、家具、其它设施)、接受新生住宿及办理毕业生退宿等工作。

6.保卫处参与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型设施维护、维修,负责水电节约化管理。

8.学校在公寓设立学生工作队伍值班室,提升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公寓文明创建工作。

第五条 校、院系两级对宿舍坚持内务、安全、卫生、纪律、秩序的检查制度,检查结果楼内公布,作为宿舍评比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学生德育实践学分,作为对学生推优评优、发展党员、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参与公寓管理、服务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住宿

1.宿舍分配、调整由“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及各院系学生人数统一进行,宿舍分配到各院系后,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住宿档案在“中心”和院系同时留存。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签字、盖章),由“中心”统筹安排,并做好变更记载。

2.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短期住宿人员,凭入学证明和有关证件申请住宿,由“中心”集中安排。

3.正式在册学生实行集中住宿制,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4.未经“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八条 住宿学生须按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如学生所在院系因管理需要,调整个别学生的宿舍和床位时,需与“中心”协商解决。转院系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

第九条 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标准在秋季报到注册时交纳学年住宿费。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交回寝室钥匙,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带走自己的行李物品。学生退宿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对于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校,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宿舍。

第十三条 因公寓年度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宿的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为提高床位利用率,“中心”有权对学生的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中心”应及时调整,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住宿,如假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考研培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确需住宿的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住宿。留宿学生名单在所在院系、“中心”备案。假期留校学生按指定的宿舍集中住宿。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中心”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程序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集体住宿需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遵守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以短期为主(一学期以内),校内床位应继续保留。因身体疾病等原因需家长陪护且需在校外住宿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宿手续。

2.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者,须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新生在入学报到前)向本人所在院系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填写《学生走读协议书》,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加盖院系公章)、“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其校内原住宿床位。

3.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到“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4.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凡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按相关规定执行。

5.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收取当年住宿费。

6.“中心”、各院系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信息档案制度和信息交流机制。各院系要不定期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了解学生校外住宿情况,向校外住宿学生发送安全警示信息,同时还要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和沟通,共同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门卫管理

1.学生公寓楼设立值班室,安排值班人员,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各类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检查验工作,维护正常的住宿秩序。

2.学生公寓实行统一开关门时间和熄灯时间,早上6:30开门,晚上11:00关门、11:10熄灯(节假日延迟至晚上11:30),重要节假日全天候供电。

3.学生进出公寓请自觉刷卡,按时归宿。因事晚归者,应主动向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4.学生公寓实行来访客人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值班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会客地点在公寓来客接待室,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

5.严禁带异性朋友进入学生公寓。因维修、医疗、消防检查、查验宿舍等工作需要进入公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值班人员登记许可方能进入。发现有外来兜售、经营人员或形迹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楼下值班室。

6.学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值班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有权对出入楼门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学生楼门。

第十九条 钥匙管理

1.值班室负责宿舍房间钥匙配备、发放、回收、留存等管理工作。如学生钥匙丢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值班室,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换锁,并配制钥匙(工料费学生自付),由于不报所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责任自负。

2.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应征入伍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持离校清单或有关证明到本楼公寓值班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钥匙及公物。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3.学生调整、搬迁寝室时,原住房间设施设备经管理员查验合格后,退还原宿舍钥匙,领取新调房间钥匙。

4.学生因特殊情况借用宿舍钥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管理员查验确认,方可限时借用该寝室备用钥匙。

5.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

1.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公寓要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注意切断电源,锁好门、关好窗,现金、银行卡、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寒暑假及其他原因离校期间,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公寓内。

2.禁止任何人在公寓从事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旅游票、影视票、电话卡等代售及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3.严禁在公寓内赌博和打麻将,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

4.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悬挂条幅等。

5.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严禁私自维修和改装水、电设施。

6.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洗衣机、空调、电冰箱、烤火炉、微波炉、电磁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W的其它电器设备。

7.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公寓内抽烟或乱扔烟头,不得在公寓区域内焚烧废纸、杂物等。

8.严禁使用劣质、不合格充电器、接线板等,严谨将台灯、充电器、接线板等放在床上使用。使用的电器、接线板要有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9.严禁在公寓、宿舍、楼梯、走廊踢球、溜冰以及爬高玩耍、爬阳台跳窗户或从事其它毁坏公物、危害安全的活动。

10.严禁将经营商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器械及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带入宿舍。

11.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在学生公寓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砌物品。

12.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院系领导,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公寓,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公寓住宿。

13.学生公寓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寓管理人员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楼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参加防火、防盗、防骗、治安和消防等方面的学习和演练,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可疑人员、刑事、治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中心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与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部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相互督促,共同遵守,成员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公寓卫生,配合安全、卫生、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保洁应逐日对楼内外公共区域的公共卫生和绿化地带进行保洁、维护和修整,保持公寓内外24小时无垃圾,干净整洁。

第七章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水电暖、门窗、玻璃、家具、穿衣镜、门禁系统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要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财产实行登记制度。公寓成员共同使用的物品由公寓成员分工保管,公寓室长负责分工,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污损、故意破坏,不准将公寓内物品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公寓内公共物品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正确使用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宿舍成员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损坏设施及时报修。因管理不到位,出现丢失、损坏现象,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第八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用电原则上实行定额、以宿舍为单位结算管理的办法,用电超出定额部分室内成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学校提倡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离室断电。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节约用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服等,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第九章 网络及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无线网是全校覆盖,实行账号管理机制,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账号在公寓区任何地方都可享受上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使用校园无线网的学生实行账户管理,学生在接入校园网之前,必须首先向学校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公寓楼、寝室号,学生姓名、系别、专业、年级、班级、学号及使用设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络开通时间在早上630——晚上1130;除节假日外。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严禁私自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2.严禁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无线AP等。

3.校园无线网接入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等。

4.严禁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5.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6.计算机所有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提供方便,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7.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学生在公寓内使用不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将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十章 公寓值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为保持公寓文明、整洁、有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治疾病传播,学生应遵守公寓卫生值日制度。

1.每个公寓须民主推选产生公寓室长,建立值日制度,并确保值日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值日由宿舍成员轮流值日。如公寓人员发生变化,室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

2.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应自觉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公寓成员应将个人被褥、衣物、用品等整理整齐,有序摆放。

2)值日学生应自觉在每天上午7:008:00、下午14:00 15:00将宿舍内垃圾装袋,送到公寓楼的指定垃圾收集地点。

3)值日生应督促宿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4)值日生应积极配合宿舍长组织室内成员参与公寓文明创建活动。

5)值日生与宿舍长共同组织周末宿舍卫生大扫除。

6)协助室长做好公寓安全、纪律等工作,做好熄灯、报修、违规使用电器检查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7)公寓卫生检查不合格时,值日生是第一责任人。

8)值日生值日成绩由室长计入该生宿舍文明创建考评,与学生素质测综合测评、评优评奖挂钩。

第十一章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

第三十七条 为督促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各院系、“中心”、物业公司要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和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红旗宿舍、文明公寓、达标公寓、不达标公寓评比标准,逐日对公寓进行检查,开展公寓评比工作。

第十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为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在公寓管理服务及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依据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比文明公寓、达标公寓、不达标公寓,并对文明公寓给予表彰及奖励。

2.对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创建和公寓管理服务的学生依据《德育实践学分制》予以适当加分,对表现优秀的班主任、成绩突出的院系根据《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予以表彰奖励。

3.上学年度两次获得文明公寓的室长可以参加当学年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同等条件优先。

4.“中心”可以直接推荐当学年公管会成员、上学年度两次获得红旗公寓的室长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原则上每栋楼推荐一名。

5.在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良好、无不达标公寓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

6.学生工作处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队伍,抽查公寓楼栋环境卫生和室内卫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公寓示范楼,悬挂示范楼标牌,给予楼栋管理人员适当奖励。

7.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带头维护公共秩序等好人好事,“中心”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院系和部门。

第十三章 处罚细则

第四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公寓管理规定,恪守文明公约。对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秩序的行为,教学院系、“中心”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视情节轻重,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应依程序进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审核。

第四十一条 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

1.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宿舍或走廊墙面者。

2.自习、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

3.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者。

4.无正当理由学期内经常晚归达1-3

5.室内脏乱差、安全卫生检查不达标,不听说服教育者。

6.公寓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室内者。

7.正在充电中的电器放置不当、无人看管、经教育不改者。

8.在公寓楼内吸烟影响他人者。

9.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者。

10.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者。

11.在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宗教图片及海报等。

第四十二条 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私自调换公寓、占用另外床位、经教育不改者。

2.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者。

3.夜不归宿者。

4.非法同居及容留异性在公寓内过夜者。

5.公寓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教育不改者。

6.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者。

7.在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活动,影响他人休息,被投诉两次以上者。

第四十三条 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损害程度赔偿损失。

1.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者。

2.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者。

3.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管制刀具器械等物品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及使用明火者。

4.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者。

5.室内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者。

第四十四条 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中之一者,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并没收有关物品外,赔偿损失。

1.在室内使用违章电器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者。

2.在室内酗酒者。

3.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者。

4.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5.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者。

6.干扰、阻碍、谩骂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7.在室内从事商业活动者。

8.在室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着。

9.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10.其它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者。

第四十五条 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要给予适当扣分。

第四十六条 对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管理不当、未能尽职尽责的班主任、辅导员、院系,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寓住宿的各类人员。自2016101日起施行,《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学生行为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