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寓管理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

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校风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以及《青海师范大学章程》《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

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

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 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公寓住宿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使用公寓内配套设施及楼内各

相关商用服务的权利;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客观、公

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三)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

理、教育、服务活动;

 

 

 

 

 

 

—2 —


 

 

 

 

 

 

 

 

 

 

 

(四)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申诉;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

(二)服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尊重公寓服

务人员的劳动,自觉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开展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学生管理部门等组成的“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并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共同负责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对公寓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进行

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学院、有关部门在公寓开展各项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组织协调学

 

 

 

 

 

 

—3 —


 

 

 

 

 

 

 

 

 

 

 

生公寓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检查及处置;负责物业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培训;负责公寓安全隐患排查、

监督检查、反馈上报、督促整改工作。

第八条 学院承担公寓学生思想教育、行为管理、矛盾排

查处置、安全教育与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学生公寓治安事件的

处置,对公寓消防工作给予指导,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加强安全宣传与法制教育,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学生公寓环

境提供保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

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大型维修、

道路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供电、供水、供暖保障。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服务保障,履行消防

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和处置的直接责任。负责公寓区安全保卫、楼宇内外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突发事件处置、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包括水、电、暖、房屋、家具、其它设施)、

接收新生住宿及办理毕业生退宿等工作。

 

 

 

 

 

 

 

 

 

 

 

 

—4 —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各项

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由各学院学生代表组织成立“公寓管理委员会

(简称宿管会)”,参与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开展工作,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标。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优先用于安排本校本科生和全日制研

究生入住,其他类别学生视房源情况酌情安排,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学生的宿舍和床位由学校统一安排、调配,学

生应予以服从和配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需办理宿舍调整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公寓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早晚门禁制度。开门时间为早

6:00、闭门时间为晚23:00(其中周五、周六为23:30),法定节假日参照周五、六时间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私自改

换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人员使用,调宿或退宿后不得保留原宿舍钥匙。物业公司应保留学生宿舍备用钥匙,以备执行

 

 

 

 

 

 

 

 

 

—5 —


 

 

 

 

 

 

 

 

 

 

 

公务和应急之需。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如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两人或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境)学习、毕业、

肄业、结业、入伍、交换交流、实验(科研)、家住本市(区)

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主管职能部门办理退宿(或走读)手续,并在办理之日起的两周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原则上应在学

校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走读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走读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患有传染病或被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

住宿,必须服从学校决定,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康复后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相关康复证明方可申请住宿。

第二十二条 延期毕业学生可申请住宿,学生公寓管理服

务中心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延期毕业学生住宿时长不得超过延

期学制时限,到期后均应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退宿手续后,应结清住宿费、水电费、

上交宿舍钥匙、移交公共财产等,将私人物品搬离学生宿舍,清理好房间卫生,并保证宿舍内设施完好。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行为规范

 

 

 

 

 

 

 

 

 

—6 —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语言和行为要文明礼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生公寓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午休、晚休时间应保

持安静。夜间门禁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文明的上网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

内使用视听设备、电脑、灯具或弹奏乐器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学生公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营造有序和谐、健康向上的学生公寓生活氛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楼设立值班室,安排值班人员,建立

门卫管理制度,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查验工作,维护正常的住宿秩序。学生进出公寓需自觉进行人脸识别,按时归宿。因事晚归者,应主动向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急症等紧急情况夜间门禁后不得外出。

第三十一条 宿舍安全规定:

 

 

 

 

 

 

—7 —


 

 

 

 

 

 

 

 

 

 

 

一、严禁从事宗教活动以及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宣传品和宗教标志。

二、严禁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不合格电源线、充电器、

台灯。禁用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烤火炉、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包括:洗衣机、空调、电冰箱、微波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

800W 的其它电器设备。

三、严禁将电动车及其电池等物件带入宿舍,不得自宿舍引

线为电动车等充电。

四、严禁点蜡烛、熏香、酒精灯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

爆物品。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宿舍,不在公寓内焚烧废纸、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存放匕首、三角刀、打狗棒等管制刀具、器械。

六、严禁欺压、侮辱、威胁其他同学及起哄、闹事。不得在

宿舍、楼梯、走廊等公寓楼宇内进行踢球、溜冰以及爬高玩耍、

爬阳台跳窗户等其它危害安全、毁坏公物的活动。

七、严禁饮酒、赌博、打架斗殴、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寓内

打麻将或存放麻将,不得聚众哄闹等。

八、非必要严禁擅自使用消防器材、闸门、电线。不私拉乱

接电源线、网络线,不得私自维修和改装水、电设施。

九、严禁存放、翻阅、转借各类违禁书刊及影像制品。

 

 

 

 

 

 

 

 

 

—8 —


 

 

 

 

 

 

 

 

 

 

 

十、严禁推销、代销、买卖等商业性活动。禁止任何个人在

公寓从事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

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出入关闭门窗,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与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公寓

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学院,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

治疗,治愈后,经校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公寓住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

法制观念,积极参加防火、防盗、防骗、地震、治安和消防等方面的学习和演练,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与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视不同情况报警、及时处置、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以降低损失。发现可疑人员、治安、刑事案件时,在场师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学生工作处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禁止

随地吐痰,杜绝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9 —


 

 

 

 

 

 

 

 

 

 

 

第三十六条 各类垃圾须投入垃圾桶内,禁止把残渣、剩

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和盥洗室水池中,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清扫、保持

宿舍的清洁;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卫生检查评比;禁止在

公寓楼梯、走廊、天花板、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第三十八条 保持公寓楼栋走廊、楼梯通畅,不得在公寓

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或其他各类物品。

第八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财物,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

书桌、床铺、门板;禁止破坏、私接管线或改装水表水管,否则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公寓各楼区设立“共享自习室”,供有自习、

考研等学习需求的学生使用,并严格遵守自习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擅自挪动或非必要使用

消防栓、消防门、灭火器等消防应急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爱护公寓楼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

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九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

生节约和安全意识,避免用水用电事故发生。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纳入全校水电定量管理范围,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和管理。

 

 

 

 

 

 

—10 —


 

 

 

 

 

 

 

 

 

 

 

第四十四条 禁止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各类方式手

段偷用水电。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

约的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有疑问,可通过值

班人员向公寓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住

宿学生应按规定自觉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等)

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学生

宿舍用水用电如超出每月免费额度时,由宿舍全体成员协商分摊相关水电费用。

第十一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工作,对工

作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条 学生在公寓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分为通报批

评和纪律处分。学生工作处将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全校通报,

并由相关学院或研究生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的;

 

 

 

 

 

 

—11 —


 

 

 

 

 

 

 

 

 

 

 

二、未经允许及办理相关调换宿舍手续,擅自调换宿舍的;

三、夜间门禁后,无特殊原因晚归两次以上的;

四、在公寓楼梯间、宿舍墙面上刻写涂画的;

五、在公共通道、走廊等堆放垃圾及各类物品的;

六、将垃圾、杂物投入卫生间或盥洗室水池造成堵塞的。第五十二条 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及

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高空抛物的;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三、公寓内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的;

四、夜间门禁后,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的;

五、破坏公寓及自习室内公物的;

六、转租、转借本人或他人房间或床位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反宿舍“十严禁”规定的,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公寓内其他违纪行为,依据《青海师范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青海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16202号)

同时废止。

 

 

 

 

 

 

—12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