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取消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评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长、团支部书记和生活委员一般为固定代表。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参照本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公布的国家扶贫标准确定,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人员组成、成员健康状况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无经济来源或家庭收入少;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3.父母一方或双方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少且无大额资助;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孤儿、残疾、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城镇低保户和农牧区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农牧区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还需提供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表》;
(三)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评议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答复经校分管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青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作为各项资助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学院每学年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相互监督等方式形成联动,不定期、随机核实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真实经济情况、接到举报电话等,学校、学院要认真核实,情况属实者,取消该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已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认定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的学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学院应要求学生如实报告,并在后续贫困认定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帮助、指导,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贫困生认定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07〕)174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