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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7-23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切实做强育人大文章,唱响校园育人最强音,学校探索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教师“四个引路人”作用,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和“网格化”教育管理工作格局,全面深化学校德育提升工程,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开创新时代青海师范大学育人工作的新局面,培养有理想追求,有担当作为,有品质修养的“六有”大学生。本着先试先行、边试边改的思路,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导师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工作职责

本科生导师是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有力补充。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目的是发挥导师担当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四个引路人”作用,引导学生心中有理想,成长有目标,脚下有行动,全面发展。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锤炼高尚品格。通过与学生交流,加强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生活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和目标,按照“六有”大学生要求健康成长。指导和督促学生按照学校德育实践学分制要求,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学会做人、做事。指导学生积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要求,敢于面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理性分析、明辨是非,不畏艰难,顽强拼搏。

2.引导学生学习文化知识,掌握扎实学识。了解所指导学生的兴趣爱好、个人优缺点,从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改进学习方法入手制定相应的指导计划,接受学生在专业发展、继续深造等方面的咨询。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加强学生学习动机、学习兴趣、学习方法的辅导,引导学生静心学习、刻苦专研、加强磨炼,求得真学问;指导学生制定专业学习、外语学习、人文素养知识学习等目标,及早做好研究生、外语等级及各种资格证书等考试的准备。

3.引导学生开拓创新,培养创新思维能力。鼓励和督促学生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激发和调动学生创新的内在动力。指导学生成立或参与各种兴趣小组,开展各类学术、创新活动,积极参加创新比赛。科研能力强的导师要吸引学生担任科研助手,训练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学会思考、学会分析。

4.引导学生脚踏实地,增强奉献祖国的意识。结合“四爱三有”教育,对学生开展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为祖国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热爱领袖、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青海,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青年。依据学生特点、性格、能力的差异,引导学生脚踏实地,从小事做起,从当下做起,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注重在实践中加强磨炼,增长本领,报效祖国。

(二)工作要求

1.谈心谈话指导。导师要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方式包括面对面和在线交流,个别指导和集体指导等。学生实习、顶岗支教期间,导师要加强在线交流指导。导师每月至少与所指导的学生面对面指导1次,每月面对面指导时间不少于1小时,一学年不少于8次。每学期开学初,导师要与学生见面,了解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与新学期的学习计划和目标,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计划,实现既定目标。学生每月向导师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2.填写工作记录。导师要指导学生要认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手册》,并督促学生认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成长记录手册》,记录成长轨迹。

三、选聘条件

本科生导师选聘需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三)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身心健康;

(四)学院专任教师及管理干部担任本科生导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且工作时间满一年;

(五)学校职能、教辅、服务部门管理干部担任本科生导师,应了解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在我校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

担任本科生导师是学院全体专任教师的职责和义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导师的专任教师要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

四、导师选聘

本科生导师选聘工作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选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一)本科生导师的选聘,各学院可采取学院指定、双向选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定导师的,应当充分考虑导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强弱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

(二)各学院原则上以师生比不低于1:10的比例确定导师和所指导的学生。鼓励有丰富教学经验、科研能力强的导师可以适当增加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学院专任教师担任导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20人,管理干部担任导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15人。

(三)专任教师和学院管理干部一般在本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未选聘为本学院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可以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委派给其他学院担任导师,教师本人也可以向其他学院提出申请担任导师。

(四)导师人数不足的学院可以向学校申请在行政、教辅、服务部门中选聘导师。行政、教辅、服务部门管理干部担任导师名单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和提供,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学院确定导师及其指导学生人选。

(五)导师因外出学习、挂职半年以上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向学院提出解除其导师工作的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调整。学院为学生重新选聘导师,报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导师指导学生毕业后,下一学年在大一新生中进行补充,大一新生的导师聘任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上旬。

(七)专兼职辅导员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不列入导师范围。同时担任班主任的导师,除履行导师职责外,要履行好班主任职责。

五、导师考核与津贴

(一)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在学院工作小组领导下,依据学院“本科生全程导师制考核办法”每年开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学院依据考核结果为本科生导师发放津贴。

(二)学校按照本科生生均每学年200元标准给学院拨款作为导师工作津贴,用于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过程中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活动费等。学校制定“本科生全程导师制考核暂行办法”,学院据此制定“考核办法”并报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备案执行。

(三)考核合格的导师,学院发放导师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工作津贴。

六、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领导任组员,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和定期研究本科生导师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工作督导。各部门分工:人事处负责将导师工作纳入教师或党政管理干部年度和聘期考核;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学生工作处负责落实导师制日常工作和学风、德育方面的工作指导。学校层面每学期至少召开导师工作会议1次。

(二)各学院成立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任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导师的遴选、聘任、改聘;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指导、管理;导师的学年工作考核;导师制工作评估、经验总结和评优等。学院层面每学期至少召开导师工作会议2次,加强导师与辅导员、班主任之间的沟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