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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预警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3-02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预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管理工作,推进学校优良教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学生自我教育的管理功能,强化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对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第三条 预警是指学生自身行为因某种原因,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还未被纪律处分而进行的预警告知。预警范围: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将达到警告处分的;

2、学习成绩未按期完成规定最低学分,可能影响按时毕业的;

3、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遵守学校规定,在校内外租住的;

5、携带管制刀具进校的;

6、损坏国家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信设施),能按价格赔偿损失,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的;

7、违纪情形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的;

8、享受了国家助学贷款但未能按时还款,在诚信方面可能受到影响的;

9、其他需要预警的方面。

第四条 预警程序

1、对学生实行预警应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提议,院系领导讨论决定。

2、对实施预警的学生,由各院系发出《书面预警单》。一式四份,一份发预警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份由院系存档。

3、对受到预警的学生,各院系要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要求违纪学生在深刻认识所犯错误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书面检查并改正错误。

4、已受到预警的同学再次违反校纪校规,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