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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4-09-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第三条凡在基本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且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者,准予提前毕业。凡在基本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长学习期限,最长可延至6年。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实践课程和综合素质课程五大类,其课程结构图如下:

第四章 总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五条总学分

1.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5。具体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2.学生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

第六条课程学分计算

1.学分按学时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为1学分。

2.音体美专业课程、实验课(含上机课)、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36学时为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含顶岗支教实习)为6学分,非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为4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为4学分,课程设计(大作业)、专业见习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笔试、口试等不同形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等级制(A、B、C、D、P、F)记载。

第九条学分绩点

1.学分制用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等级制

五级制

绩点

95-100

A+

4.3

90-94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7

60-63

D

及格

1.0

60以下

P(Pass)

F(Failure)

合格

不及格

0

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 选课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应全面了解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按要求选课。学生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选课指导教师的意见,由个人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选课原则

学生修读期间,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专业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手册》和《选课指南》的要求,按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2.专业性原则。学生选课以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应保证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修读。不得用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学分代替本专业的必修课学分。

3.连贯性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先行课程,修完先行课程后再选后续课程修读。

4.严密性原则。对于有严格同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同时选择修读。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选修课,学生只能选修其中一门。

5.量力而行原则。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选课指导教师意见后决定。平均每学期选修20~24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第八学期除外),最低不少于12学分。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修读。

第十二条选课程序和要求

1.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指南》,熟悉和掌握学校选课要求和基本操作规程,并在每学期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2.学生选课时,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应发生冲突。

3.根据需要确定选课优先级。

4.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选课信息作统一处理,院系、教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5.每门课程选课学生达到一定的数量后方能开课。公共基础课选课人数少于40人、综合素质课选课人数少于20人、专业发展方向课选课人数少于20人均不开课(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因选课而未能开课的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6.学生选课应以课程人数容量为限,当选课人数达到容量限制时,未成功选择该门课程的学生可选修其他的课程。

7.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课程表。

8.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试听所选课程后,可对课程进行改、退选。

9.正常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单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未按学校选课要求办理选课手续者,其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不计入正常学籍档案。

第七章 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三条 课程补考及成绩记载

1.课程(不含综合素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

2.凡出现考试作弊、无故旷考、拒交试卷等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缓考及成绩记载

1.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期终考试时,应办理缓考手续。在考试前填写《课程缓考申请单》,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缓考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3.课程开考后概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4.综合素质类课程不设缓考。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及成绩记载

1.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继续重修。

2. 综合素质课程(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他综合素质课程以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3. 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院系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4. 重修课程的教学班按第十二条第五、六款的要求执行。学生应主动向所在院系咨询、上网查询重修的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重修按照学期对应的原则执行。

5.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

6.重修课程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学费。

7.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新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并接受考核。

8.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出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八章 免修

第十六条免修是指根据学生以前的学习或经历(往往是学生在特设考试中的成绩),允许学生免修某些获得大学本科学位一般必修的课程的一种课程修读方式。

第十七条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

第十八条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CET-4)成绩达到425分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者,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课程;“民考民”学生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通过四级者,可申请免修《汉语文》课程。

第十九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教师教育类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已修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以外的课程,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申请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绩点达到3.3,可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和成绩注册,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若学时、学分达到本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经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九章 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第二十三条毕业

学生凡在基本学制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提前毕业

三年修读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修够规定的学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任何处分记录。

2.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3.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8%。

4.不同专业类别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CET-4)成绩达到425分;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日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日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

5.不同专业类别计算机能力要求如下: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CCT-2,其中任意一科);

(2)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延期毕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4年)内因成绩原因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延长(1-2年)学习时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业学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青师校字〔2006〕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