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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贯彻落实《青海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实施意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2-28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反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精神,为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

1、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学校党的先进性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学校发展总体布局中来把握,贯穿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扎实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落实学校十一五规划,为实现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建立一系列比较健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基本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进一步优化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创造一个师生员工满意度较高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2、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普法教育活动等,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牵头单位: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宣传部)

坚持完善党委每年两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继续开展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教育,提出廉政要求。(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宣传部)

3、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教育。充分利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的成果,坚持不懈地抓好“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在领导干部中继续深化以弘扬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为重点的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领导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自觉做到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宣传部)

4、加强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教育

一是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抓好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事业心、责任感、优良教风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师风教育。制定《青海师范大学师德守则》,把师德作为教师聘用、晋职、晋级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二是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强化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特别注意抓好学科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抓实我校学术道德制度建设,预防和治理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制定《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青海师范大学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办法》、《青海师范大学科研人员行为规范》。学校、各学院每年组织教师开展一次以上学术道德报告会或讨论会等教育活动。健全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规范学术行为。(牵头单位:校组织人事部;协办单位: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

5、推进党员、教职员工和大学生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学科研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丰富“三会一课”内容,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坚持对教职员工和青年大学生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理论学习和两课教育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切实开展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的宣传教育,要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管理科学系、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6、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校园

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和《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师德建设、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要把廉洁教育和大学生德育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丰富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实践活动。在师生员工中大力倡导艰苦朴素、力行节俭等文明风尚,积极引导师生员工增强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意识,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把廉洁教育贯穿师德建设各个环节。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以广博的学识和高尚的品行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影响和教育学生。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和课堂教学、党团生活、班级活动、党团校和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诚信、廉洁、守纪教育,使廉洁教育入耳入心入脑,积极营造浓厚的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和校园风尚。(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7、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等会议制度。认真落实《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委会工作规则》、《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书记办公会工作规则》等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领导职责,强化决策责任,坚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凡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不断健全完善教代会制度、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决策评估及校务公开等制度;凡涉及学校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集体决定。学院、部(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彻集体决策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牵头单位:校党办;协办单位:校组织部、统战部、工会、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

8、健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制度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的要求,着重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收钱敛财;放纵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经商办企业;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行为和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

9、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制止乱收费行为,公示教育收费项目。规范各级各类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牵头单位:校审计监察处;协办单位:校财务处、教务处、基础教育处)

10、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与录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行为。

健全完善自主命题、考务组织和管理、论文评审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命题、考试、复试录取等规定,进一步完善《青海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暂行规定》、《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督察办法》。(牵头单位: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协办单位:各院系)

11、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学校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健全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合理开支,清理、杜绝“小金库”。加强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定《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牵头单位:校财务处;协办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

12、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青海师范大学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则(试行)》、《青海师范大学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青海师范大学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试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对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完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追缴办法,细化组织处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

13、健全校务公开制度

建立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结合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围绕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时限以及考核监督等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制定《青海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健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牵头单位:校办;协办单位:校工会)

四、加强监督,有效防治腐败

14、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的沟通,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和监督等权利。进一步疏通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丰富党内民主形式,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及时知晓党内事务,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

健全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制度。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决策前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咨询评估、意见反馈制度,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确保党内民主渠道畅通。

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员民主评议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询问和质询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强化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础性、根本性、长远性作用。(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15、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加大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力度,校党委成员,一年中至少要与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督促基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做到廉洁自律。坚持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分管单位民主生活会,落实《青海师范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青海师范大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等制度。(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

1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选用作风好的人。提高选任干部的透明度,强化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进一步推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部)

17、加大审计监察工作力度。严格对“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治理的工作力度,加强对资金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关于对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调离任经济审计。加强对基建维修项目、物品采购项目、招生、收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校审计监察处;协办单位:校财务处、科技处)

18、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健全和完善实物账目、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从购置、登计入账到报废进行全程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牵头单位:校财务处;协办单位:校审计监察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

19、加强基建、修缮、物资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招投标暂行办法》,对涉及资金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除按政府规定必须纳入省、市招标、采购的外,必须经校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行为,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好学校利益。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牵头单位: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协办单位:校办公室、校纪委、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

五、抓好查办工作,严肃查处案件,有效抵制腐败

20、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依法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依法惩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议)标和各类招生、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牵头单位: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协办单位:、校办、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

21、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依照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要求,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增强办案力度。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认真对待申诉及复查事项,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人事部)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组织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把青海师范大学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同学校全盘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人事部、校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3、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各院系、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把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责任人,提出完成任务的措施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人事部、校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4、加强监督,完善机制

校纪委要完善督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校纪委;协办单位:校组织人事部、校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