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 43 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队伍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2025年前配齐专职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学校辅导员类型分为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线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是指从热爱学生工作、素质优良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中选聘兼任辅导员工作的人员。
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为保障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专职辅导员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满5年可申请脱产学历提升,满8年可申请转岗,学历提升、转岗需经学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批准。学历提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入职教师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现职期间须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有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双重身份、双线晋升。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称结构比例设置辅导员队伍教师职称岗位。学校人事处牵头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结合学生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评聘条件,评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中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序列职称分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工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在辅导员队伍中设置五至八级职员管理岗位。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每年开展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养培训整体规划。
学校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师发展中心以及各学院共同负责开展辅导员校级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日常培训、骨干培训、专题培训等,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校内外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和合作处以及各学院共同负责开展优秀专职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宣传部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每年设置不少于5项校级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类研究课题,支持辅导员开展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辅导员每年至少承担一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形势政策、劳动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年度考核合格的,学校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绩效(含通讯费等);获得年度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的,学校当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绩效(含通讯费等),按10个月发放。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学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绩效补贴(含通讯费等),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同时与研究生院、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院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条 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学生工作处和人事处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考核内容包括所带学生数量及学生满意度情况,工作实绩、荣誉表彰、学术研究成果等。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惩、职务晋升与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及以上方可交流到校内其他岗位。校内各单位应确保辅导员岗责一致,不得安排辅导员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可对辅导员在学院间进行合理的调配、交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左右,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不符合辅导员岗位要求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的;
(四)其他不符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