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鼓励学生锤炼品德修为、刻苦学习研究、积极投身实践,不断提升道德品质、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青海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学年德育实践成绩85分以上。
(二)专业素质: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等活动,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水平;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班级前15%。
(三)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各类体育活动,参评学年每学期体育成绩“良”以上;至少掌握一项体育技能;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学院、班级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评审:班级评议(班级民主支持率在50%以上),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公示:学院初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征求意见;学校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第二轮公示。
(四)表彰: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