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的教育功能,引导和帮助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后,可以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经过学院或学校批准,可以给予学生解除相关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青海师范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是否解除和发文,解除处分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院给出是否解除学生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思想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改正错误,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育实践成绩达到95分以上的;
(二)行动上确有悔改表现,受处分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做好班级、宿舍值日工作,积极参加班级、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志愿公益服务等活动,积极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四自”实践,无新的违纪现象发生;
(三)学习上刻苦,努力上进,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有进步,受处分期间无不及格考试科目和补考;
(四)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诚实守信,讲究卫生,注意形象。
在受处分期间,学生有特殊表现的,包括见义勇为,或在突发、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条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不予解除处分。
第八条解除学生处分流程: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汇报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受处分学生所在班委对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跟其平时表现是否相符,班委给出评议意见,并就是否同意解除相关学生处分进行表决。
(三)学院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的意见后,召开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是否解除学生处分。
(四)学生工作处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或组织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汇报,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对同意解除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出具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第九条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青海师范大学解除学生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班委评议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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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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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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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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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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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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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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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委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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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委会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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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会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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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果
| 含对所受处分学生申请材料的评议、是否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可另附页。
班长或团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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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或学工处留存;一份由学院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