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上)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09-26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青海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视其表现情况可缩短察看期),处分期均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解除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停发奖(助)学金;所受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享有各类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

第六条(从轻情节)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七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讲诚信、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八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七条第七项执行。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九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