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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09-30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复查意见书。

(一)申诉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校管辖或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3日内未补正的;

(四)超过申诉时限的;

(五)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要求

(一)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或复议会议处理申诉。如有必要,申诉委员会也可以采用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书面意见应获得申述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取复议会议的,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复议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建议撤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选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认为撤回理由确实成立,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撤回后,不得再以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对于学校有关部门拒不协助的,申诉委员会有权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罚意见,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相应评优、扣减绩效考核分数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青海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