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科学评价学生的德育表现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将为学生的评奖推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得分计算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其中学年学业测评占60%,德育测评占40%。学业测评按期末最终成绩平均分计;德育测评成绩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德育实践学分暂行办法》以公式得分计。
第六条综合测评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测评得分=学年学业平均分*60%+
(个人德育得分/班级德育最高分)*100*40%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主管学生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一次,非毕业班级于当年9月1日--20日、毕业班级于当年6月1日--10日完成测评工作,并将《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记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学年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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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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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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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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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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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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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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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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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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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成绩
| 学业分(60%)
| 德育表现分(40%)
|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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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鉴定
| 班主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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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鉴定
| 辅导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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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鉴定
| 学院盖章 主管领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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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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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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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装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