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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3-21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科学评价学生的德育表现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将为学生的评奖推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得分计算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其中学年学业测评占60%,德育测评占40%。学业测评按期末最终成绩平均分计;德育测评成绩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德育实践学分暂行办法》以公式得分计。

第六条综合测评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测评得分=学年学业平均分*60%+

(个人德育得分/班级德育最高分)*100*40%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主管学生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一次,非毕业班级于当年9月1日--20日、毕业班级于当年6月1日--10日完成测评工作,并将《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记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年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号

政治面貌

学院

专业

班级

测评成绩

学业分(60%)

德育表现分(40%)

总分

班级鉴定

班主任签名:

辅导员鉴定

辅导员签名:

学院鉴定

学院盖章 主管领导签名:

学生工作处意见

盖章

备注

此表装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