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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2-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

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

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

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

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减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

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

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

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

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

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

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

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

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

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

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

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奖学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