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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4-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及预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视其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的“解除”是指察看期的解除,不是撤销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祖国统一和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公安部门处以治安处罚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法律,免于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印制、复写、散发(张贴)非法传单、标语,或制造、散布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利用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损害国家利益者;

(二)传播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者;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四)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

(五)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制造事端,煽动学生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与校外人员串联,挑起事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挑拨民族关系或故意利用民族风俗习惯挑起事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恶意撕毁或篡改学校通知、通告者;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饭厅、教室、宿舍、图书馆、会场、操场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藏匿、携带管制器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观看或浏览反动、淫秽的书刊、声像制品、网站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拒绝、防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 制造、绘制、复制、下载、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伪造奖励证书、成果证书、贫困生证明等重要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吸毒、参与贩毒、引诱他人吸毒或贩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敲诈、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损坏图书馆等场馆公用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等场地擅自进行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外饮酒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内饮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内聚众饮酒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酒后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期间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参与打架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持械打人、致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在群体性斗殴中起到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提供虚假证言、证据,妨碍调查事实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他人床位,经管理人员劝说仍不按规定执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拆卸宿舍设施经批评教育不予纠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拉电源线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期内擅自晚归或夜不归宿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达10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

(六)擅自在校内、外租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允许,强行出入公寓楼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 不服从考试管理人员的管理,且态度恶劣者;

(二) 旷考者;

(三)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在监考教师要求关闭或上交的情况下,拒不关闭或上交者;

(二) 夹带作弊者;

(三) 在考场内发生传递试卷、演草纸、纸条者;

(四) 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五) 在考试时用语言或肢体语言示意答案者;

(六) 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三)三人以上协同作弊者;

(四)考前以任何形式窃取试卷、试题者;

(五)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组织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向组织如实陈述事实真相,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在组织了解调查时,认错态度好,检举、揭发他人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并有效地制止事态发展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 再次违纪者;

(二) 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取消一年内的各种评奖推优资格;取消一年内的各种助学金申请资格;停发当年(学年)的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或学生工作处做出处理决定并发文,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并负责发文;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文;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院系提出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

(五) 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处分,报学校党委审批。凡开除学籍处分者,报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七) 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八)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或院系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 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书面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原处分决定正确的,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经复查原处分决定有误的,由相应组织予以更正;

(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 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外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三) 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文;

(十四) 涉嫌违纪学生属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者,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院系应将情况报相应党组织或团组织,由党组织或团组织根据党内或团内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决定生效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由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协同保卫处采取相应措施,使其离校。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书应由院系在10个工作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