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生申诉行为,加强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或处理等管理行为的监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申诉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校内申诉行为的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办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或处理若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青海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院(系)及其它基本情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时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单位。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复查结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或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事项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调阅和调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展开调查研究。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或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处理意见:
(1)认定原处理决定合法且适当的,提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
(2)认定原处理决定适当性不足的,提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
(3)认定原处理决定的依据不合法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撤消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意见按原处理权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处
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提起申诉的,按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决定并于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提起校内申诉后仍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学校复议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青海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青海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