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及《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海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承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针对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三段式信用联结模式,形成对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各县资助中心组织当地中学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审查小组,并建立高中资助办公室,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拟借款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县(市、区)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应根据各中学学生人数、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当地经济状况,本着“应贷尽贷”的原则确定贷款总额,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不具备条件的学生获得申请资格。
县资助中心根据各中学提交的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的申请人数,确定预申请人数和预申请金额等情况并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汇总后商开发银行确定全省总体贷款额度。在年初做好贷款需求摸底工作。
第六条 青海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应组织建立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校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以下事项:在暑期放假前,负责给在校生拟贷款学生开具高校收费明细单和学生贫困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贷款申请时,确认学生在校就读,无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录入回执单验证码及欠款金额;学生毕业时,进行毕业确认,更新学生联系方式,录入学生就业信息;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借款学生进行重点教育,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共同借款人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2.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5.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6. 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三)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 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低限额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一年申请一次,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合同金额发放,其中学费和住宿费直接转至高校账户,生活费部分转至学生支付宝账户。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60个月),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2008-2009学年、2009-2010学年生源地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年8月31日,以后各年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年9月20日。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资助办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高中应届毕业生贷款申请流程:省内普通高中在州、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成立高中资助办公室,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组织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注册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相关要求审核,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毕业高中或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户口薄所载内容为准,由县资助中心进行核准);
4.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5. 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以学费和住宿费为申贷额度,生活费不得超出1000元的标准。
高校在校学生贷款申请流程:对于已在高校就读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在暑假离校前,在就读高校开具高校收费明细单和贫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资助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贷款条件。通过审核后,申请学生需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以及贷款申请信息,并向县资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2.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户口薄所载内容为准,由县资助中心进行核准);
4. 学籍证明。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复印件(学生证遗失的,需所就读高校开具相关证明)、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5. 县资助中心根据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以学费和住宿费为申贷额度,生活费不得超出1000元的标准。
续贷学生只需提供材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学生账户开立 借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会自动为学生生成支付宝账户,并将账户名、账号打印在合同上。3-5天后(由于系统原因,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支付宝账户可正式开通,为确保账户安全,学生需登录支付宝账户修改密码。支付宝账户开通后即可正常完成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若学生需要提现或网上消费账户中余额(剩余的生活费),则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具体操作参见《支付宝使用说明》)。
学生可在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工行、农行、招行、建行、深发、兴业、浦发、民生、广发、交行、光大、中信、中国银行(除广东省深圳市))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支付宝账户进行绑定,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对于以往在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的,可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前往县资助中心进行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支付宝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高中、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应认真核实高中毕业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贷款资格审查意见;高校在校生需由就读高校资助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供相关贫困证明等材料。各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县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合同回执单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借款合同由开发银行统一印制,待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借款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办理申请,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第十六条 电子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成功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打印并加盖县(区)中心公章后,由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
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
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如县中心在该学年10月20日之前未确认合同回执单生效,合同自动解除。
各县(区)资助中心确认电子合同回执生效并核对完毕后,在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导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连同借款合同及其他申请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每年10月25日之前,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省资助办在收到县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各县资助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导出《XX省生源地贷款申请汇总表(以县为单位)》,审核无误后盖章随同各县汇总表及借款学生申请资料报开发银行审批。
开发银行主管处室对生源地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发银行通知省资助办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手续。
审批未通过的借款,开发银行将审批未通过的借款原由告知省资助办,并通过省资助办告知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分批报分行重新审批。
审批谢绝的借款,由县资助中心通知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不再受理该学生本年度的借款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 1. 贷款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向省资助办出具《生源地贷款确认函》,省资助办据此办理放款申请和支付申请。开发银行根据申请将贷款发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贷款账户;省资助办应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该账户划转至支付宝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结算专户。再由支付宝系统根据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提供的发放指令和明细信息完成贷款发放。系统首先将贷款发放至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将欠缴学费划扣至高校银行账户。最后将剩余资金保留在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在完成银行卡绑定后,可提现将剩余部分用于生活费。
2. 县资助中心、省资助办和开发银行应及时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发放结果,如有发放失败应及时进行核对,由县资助中心修改相关信息后开发银行报支付宝重新进行资金划转。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需要分期偿还的本金。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支付。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2008-2009学年、2009-2010学年贷款最后一年的结息日为当年8月31日,以后各年贷款最后一年的结息日为当年9月20日)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借款人在助学贷款发放日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宽限期内不需偿还本金。即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将于12月20日从支付宝账户中收取。
借款学生未按固定还本付息日还款的,应还本息均为逾期,其中,应还本金部分,系统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11月20日为系统预结息日,不进行逾期还款)。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资助中心每月11日起(除11月)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逾期学生明细及金额,并通知借款学生在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交由县资助中心进行还款操作或存入个人支付宝账户。县资助中心应每月将贷款催收情况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联系记录,以作为贷后管理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学生提前还款申请不需审批或受其他限制。每年1月-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原则上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借款学生于10日前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县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1月-10月的每月20日(固定提前还款日)前将足额资金交由县资助中心进行还款操作或存入个人支付宝账户即可。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变更原则上由县资助中心办理,由开发银行经办人员核准。
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前来续贷时,县资助中心应一并办理由代理结算行转为支付宝的账户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学生所有未结清合同均通过支付宝还款。变更方式有两种,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 2.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生成支付宝账号。县资助中心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个人账户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1.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账户变更单《生源地贷款个人账户变更单》,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县资助中心。
2.县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借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为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变更流程如下:
1.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 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或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出现借款学生就学信息错误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高校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维护学生就学信息。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应定期登录系统查看就学信息变更模块,如有高校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申请,应及时联系借款人到县资助中心进行变更。变更流程如下:
1.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1.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 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分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3. 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
4. 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后变更生效,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新的还款计划。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县资助中心,并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开发银行配合各高校资助中心于每年定期向在校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于已在高校就读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在暑假离校前,在就读高校开具高校收费明细单、贫困证明、信用证明等相关证明,于每年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提请高校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学生回执;高校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回执录入”模块,填写学生欠费情况、高校账户信息和验证码。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如县中心在该学年10月20日之前未确认合同回执单生效,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 高校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并要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携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就学信息变更确认;县资助中心经办人根据借款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对高校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提交的就学信息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生成《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交学生签字确认,变更单一式两份,县资助中心和借款学生各留一份,随借款合同一并存档;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将就学信息变更提交至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学信息变更生效。
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开发银行将配合高校资助中心对贷款毕业生进行还款事宜宣传和毕业确认工作。原则上,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不能予以毕业,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毕业学生干部为骨干,建立毕业生联系网络;高校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对当年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录入学生就业信息,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学生签字确认,确认表由学生本人留存。同时提醒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联系信息;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联系信息,并提醒县资助中心确认;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的联系信息变更进行确认,毕业确认流程完成。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借款学生将被视为违约:(1)借款学生对开发银行的债务连续逾期90天以上;(2)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出现伤残、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第三十一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贷款,承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承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资助办、各县资助中心、各高校资助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