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2-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

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7]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

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

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

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

方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6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4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

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

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各高

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

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

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

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

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

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

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

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要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

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

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国家与学校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