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
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
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
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
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
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
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
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
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
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
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
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
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
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