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
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
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
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两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
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
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
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
第八条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
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
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
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
第十三条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