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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2-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早操的管理,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学生养成自觉锻练身体、按时作息的良好习惯,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校学习的一、二年级的各类学生都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出早操,各院(系)要认真对早操进行组织、检查和考勤,可安排学生干部组成早操自查小组检查各班出操情况,辅导员老师应将考勤结果向本系学生公布并在每月5日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校学生“早操检查评比小组”统一对学校早操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不定期对全校学生出早操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

二、出操时间为:7:20—7:45。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出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早操考勤一天按一次计算,请假一次由班体育委员批准,连续两次由辅导员批准,连续三至五次由辅导员签字,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批准,连续六至九次由辅导员签字,院(系)主要领导批准,连续十次及以上由辅导员和院(系)主要领导签字,学生工作处批准,一学期早操请假不得超过十五次,有病不宜出操的学生,可不参加集体出操,但必须参加早操点名。

四、凡无故不出早操,视为旷操,旷操两次折合为旷课一节,根据情节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五、每学期旷操25次以上者,其学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为不及格,须补考,否则不能领取毕业证书。

六、学生早操出勤情况,每学年记入《学生综合记实操行评定》表中,列为“三好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之一,也作为“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之一。凡因早操缺勤受到处罚的学生,不得入选当年的三好学生,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凡早操出勤率较低的班级不得入选当年的“先进班集体”。

七、因故不能出早操时,各院(系)可根据情况组织活动,不予考勤。

八、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早操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