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以共同理想、共同志趣为动机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学校党政组织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三条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审批、注册机构。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被批准注册的社团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分为学术类、艺术类、实践类和体育类。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搭建学生创新实践平台,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五条 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凡由本校学生组织的成员在8人以上,承认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所属的部门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宗旨和活动内容等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所属部门团组织同意均可向校社团联提出成立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按活动内容的不同分类申请,从学术类、实践类、艺术类、体育类等四类社团中选其一,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可另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社团联提交如下材料:1、书面申请;2、社团的宗旨、章程;3、主要活动的内容和形式;4、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5、所归属部门的书面意见;6、具体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7、社团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校社团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社员的宗旨、活动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社团负责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条 审查合格后,申请登记的社团必须通过未来1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l0天内由社团联上报校团委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需进行注册、备案。注册的内容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类型、负责人、指导教师、会员人数、活动内容方式、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所属单位团组织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联将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及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社团建议限期整改。各社团对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并定期向社团联、所属单位团组织汇报工作,每月一次。
第十四条 组织全校性活动(包括各类讲座),应事先向社团联登记,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变动要及时向所属部门和校社团联报告。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若确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须报校社团联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出版物须经校团委审批,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并由指导教师担任终审,对刊物的思想性、内容等进行审查。此类刊物一般限于校内交流,确需与兄弟单位交流的,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严禁各社团内部成员个人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校团委、校社团联将定期组织社团干部开展研讨活动,并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社团若违反本管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消社团资格的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社团资格:
3. 活动内容不健康或不利于校园文明建设,屡教不改的;
社团一旦被撤消资格,便不得开展活动,否则被视为非法社团。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本社团团员交纳的会员费、学校党政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社团的其它合理收入。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必须规范,应向会员提供统一收据,每学年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所属单位的团组织审批,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归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社团联。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