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7]95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高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比例、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予以评比发放。
第五条 评选时间:每学年9月至11月,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指导院(系)按评比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资助一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办法和程序1.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班级导师组织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推荐受助学生,提交院(系)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审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珍惜受助机会,发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院(系)和学校均应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