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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请销假审批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2-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记实操行评定办法》,结合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学生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凡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要实行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本班的学生考勤工作,辅导员检查考勤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班每个月将班级考勤情况向全班(全系)公布,并上报学生工作处。任课教师要在开课之前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课后认真填写上课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及《教室日志》规定的其它相关内容。

二、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

1. 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事先请假。因特殊原因事先不能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七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院(系)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由院(系)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含节假日)。确因特殊原因请假者,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事假须持学生家长或原单位及其它有效证明。

3. 对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请班干部或同学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 学生请假期满后,按请假审批权限,应立即向院(系)、学生工作处销假。不能按时销假,对所超出部分又没有及时补假的,按旷课论。

5.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课时的,应休学一年。

四、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出早操或上晚自习的,经辅导员签字、院(系)领导审批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持学生工作处的批假条,向教务处书面申请缓考,并办理有关缓考手续。

六、学校实行统一的《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请销假证明》,请各院(系)按样表制作,凡学生请假须持此证明。

七、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