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贯彻落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各项任务,强化晚自习管理,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一、二、三年级实行晚自习制度,四年级学生不要求集体上晚自习,但必须到班级点名。晚自习时间学生可到本班教室、公共自习室、图书馆、电脑教室、实验室等学习场所开展适合于自己的学习活动。
二、为确保晚自习的质量,院(系)部应有组织地安排专任教师轮流值班,进行辅导答疑工作。
三、晚自习时间学生可以做作业、操作电脑、做实验、参加选修课的学习或进行适合自己特点的自学活动。
四、各班应设立晚自习记录册,班长或学习委员应详细记载晚自习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院(系)反映。
五、在本校学习的各类学生都应遵守学校学生晚自习的规定,按时上晚自习,各院(系)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晚自习管理方式。要认真对晚自习进行组织、检查和考勤,检查和考勤工作由辅导员负责,也可安排学生干部组成晚自习自查小组对各班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将考勤结果向本系学生公布,于每月5日前将各班晚自习考勤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地对学生晚自习情况进行抽查,对院(系)晚自习自查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
七、因特殊原因不能上晚自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晚自习考勤,一天按一次计算,请假三次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五次由辅导员签字,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七次,由辅导员签字,院(系)主要领导批准;请假十次由各院(系)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一学期请假不得超过十五次;确因特殊原因请假者,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事假须持学生家长或原单位及其他有效证明。
八、凡无故不上晚自习者,视为旷课,旷课一次折合旷课两节,根据情节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九、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秩序,晚自习时间内不得在教室内、楼内大声喧哗,大声说话,开录音喇叭,不得影响其他同学自习,一经发现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处理。
十、学生晚自习出勤情况,每学年记入《学生综合纪实操行评定》表中,列为“三好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之一,也作为“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之一。凡因晚自习缺勤或违纪受到处罚的学生,不得入选当年的三好学生,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凡晚自习出勤率较低的班级不得入选当年的“先进班集体”。
十一、晚自习的管理工作纳入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