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综合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纪实操行评定办法。
第一条 凡在校学生学业满一年均须填写《综合纪实操行表》。非毕业班每年九月填写,毕业班在毕业前填写,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本表内容包括成绩评定部分和操行评定部分。成绩评定部分包括学习成绩、记实成绩、综合成绩,学习成绩总评分加记实成绩总分,即为综合成绩;操行评定包括班组意见、院(系)意见、学生工作处意见。
学习成绩分四项,每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总成绩也采用百分制。在学习总成绩l 00分中,专业课成绩占65%、公修课成绩占20%,毕业实习成绩占1 O%,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成绩占5%。
1.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加5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加4分,获得小岛奖学金加3.5分;获得校级奖学金一等奖加3分:获得校级奖学金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加2.5分、2分;获校级单项奖学金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均加1. 5分。
2. 评为校级优秀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优秀班、团干部的学生,均加3分。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加3.5分。
3. 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各类体育比赛前3名的学生,均加4分。获得省级赛区各类体育比赛第一名者加3分,第二名者加2.5分,第三名者加2分。获得校运会第一名加2分,第二、三名加l.5分。
4. 对担任院系、班称职的学、团,班干部,加2分;对担任学校团、学干部且称职的学生,加3分。
5. 凡在科学研究中,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励的学生,加3分。凡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及其它各类比赛中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励的毕业生,均加2. 5分。
6. 出勤包括对上课的考勤、两操的考勤及对参加班、系、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的酌情加分2.5-3分不等,但不得超过3分(含3分)。
7. 卫生分包括个人卫生、宿舍卫生及环境卫生,由辅导员根据该生平时参加劳动,打扫卫生、值日等情况,酌情加2.5分,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
8. 受通报批评的学生,扣2.5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扣去3分;受记过至留察处分的学生,扣去4分。
以上8项加、减分,正负相抵,即得记实总分。然后学习成绩总分加记实成绩总分,即为综合成绩。
三、该表由辅导员每学年终负责填写,然后交学生工处备存。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操行意见评定,操行意见部分包括班级意见、院(系)意见、学生工作处意见。学生本人对自己的操行进行综合总结,班主任结合该生的操行总结、学习成绩、记实成绩进行归纳,做出班级意见,经班委会通过后记入此表。院(系)审核盖章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以此作为学生评优就业的重要记实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选拔人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人事档案是指学生自升入中学至大学毕业时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更重要的是本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学生学习阶段情况的真实记载。
第三条 学生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人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人事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 学生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院(系)、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各环节纳入本单位学生管理制度中去,切实维护材料的真实面貌。
第五条 学生人事档案工作应纳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织部、团委、和各院(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织部、团委和各院(系)在布置、检查、总结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学生人事档案工作。
(六)做好学生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七)建立成人学生人事档案;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负责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新生档案材料并为学生工作处提供分专业分班级的新生档案花名册,如学生学籍有变更,教务处要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在学生毕业派遣前,提前一个月向各相关部门将学生档案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做好学生档案按时转递工作。
(一)入学前材料。高中阶段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每年高考考生档案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中毕业会考证(副本);入党、入团材料等。
(二)大学阶段(含大专、本科)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国民教育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成绩单;学位申请及评定书;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2.奖励材料。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在学习、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4.学籍变更材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试读、留级等文件及材料。
6.丧事材料。学生死亡报告,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十条 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所在院(系)、年级和班级。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盖章。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单位,并限期改正后归档。
第十六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在学生学籍变更后的两周内,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及时完成学生人事档案重新排列工作,并在学生分班名册中做好变更记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不该归档的材料归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归档要求及时间、手续等凡需归档的材料,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严禁使用纯蓝钢笔、圆珠笔复写或复印,以利于档案的保存与使用。
第十九条 各类新生人事档案均由各招生部门收集齐全,并于招生工作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按录取名册或学生分班名册向学生工作处移交并签字查收。
第二十条 大学阶段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由各院(系)及时交学生工作处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成批转递毕业生档案时,各单位按第四章“集中归档”办理。
(一)见《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二)大学阶段(含大专、本科)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二)毕业生登记表(应加盖各类学生主管部门的公章);
(三)成绩单(教务处公章);(四)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一)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在档案材料送到学生档案室之前,应把每位毕业生的材料集中在一起(即将每位学生的多份材料装在一起);
(二)将归档材料按专业、班次分开,并按学号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三)在学生毕业派遣两个星期前,按要求将档案材料归入每个毕业生的档案袋中。
(一)查阅学生人事档案应经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批准,方可查阅;
(二)利用单位应派学生辅导员到学工处档案室查阅,学生不能查阅学生人事档案;
(三)学生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要说明理由,经学工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出档案人员有保管好档案、按时归还档案的责任;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其直系亲属的学生人事档案;
(六)各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的学生人事档案,查阅其他单位学生人事档案,应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借用和查阅学生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八)查阅学生人事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九)档案室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工处档案室保管的学生人事档案由档案室根据学生工作处安排及要求办理转档事宜。
第二十六条 转出学生人事档案时,不得扣留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人事档案一经寄出,有关单位因应归档而没有按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按特殊情况可以自带,在派遣后一个月内通过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人事代理)部门,档案寄送地址依据报到证寄送。寄送时在学生档案内放人档案交接回执,由档案接收单位填写后寄回,将此作为档案交接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生档案转出后在档案底册上作相应处理,如注明该档案何时转往何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