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准确地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教综[2007]2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低、经济基础差的学生。
7. 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或不幸,面临长期或短期经济困难的学生。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的原则;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青海省关于印发省属高校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参考标准的通知》(青教毕[2003]2号)精神,特困生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农村800元以下,牧区1000元以下,城镇2000元以下;贫困生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农村1000元以下,牧区1200元以下,城镇2400元以下。
农牧区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农牧民现金收入和实物折合收入;城镇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贫困居民低保补助等各项收入。
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级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级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1. 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省属普通高校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参考标准》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院(系)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 院(系)、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1. 学生本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
2. 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下岗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多子女上学证明和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证明以及烈士子女证明 ;
4. 班主任、同学、室友反映情况,了解学生平时的生活水平,凡是有在校外租房、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5. 通过其他能够反映学生家庭、本人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的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建立准确、全面、动态的贫困生档案,收集基础材料及信息,对贫困生信息做出动态调整,作为资助的依据。
第十条 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诚信教育,在校园营造“人人讲诚信、处处讲诚信”的氛围,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以便学校对贫困生信息及时做出调整。
1. 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家庭情况真实性进行监督、核实。
2. 各院(系)资助管理及认定评议小组对各班级上报学生进行监督。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认定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