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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2-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善良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助学金捐助原则和要求》以及《捐资(大学生)助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捐资(大学生)助学金协议书》由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甲方)、青海省侨务办公室(鉴证方)和青海师范大学(乙方)共同签订。

第二条 为了加强应善良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校成立“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对此项目的领导和实施。

第三条 资金来源 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由香港著名爱国人士、香港大业织造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先生独资创立。2003年在我校设立 “应善良助学金”,每年资助30名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大学生,每名受助学生获资助金8000元人民币,在4年内分8个学期按年级、受助学生人数将助学金(每生1000元/学期)汇至青海省侨办,再由青海省侨办将款项转至学校帐户,在“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向学生进行发放。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成学业(以贫困地区农牧民、城市低保户家庭子女为主要资助对象);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学习和生活上能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奋发进取;

(四)没有享受其他奖、助学金的学生。

第六条 评选程序

(—)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持居住地(乡镇或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在学生中以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初评。初评审定的学生应填写《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甲方,一份报鉴证方,一份留乙方存档);

(三)初评结果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初步确定受助学生人选,并在院系内部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鉴证方进行复审;

(四)鉴证方复审同意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部公示一周,同时公布鉴证方和乙方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对确定资助学生人选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审批表》和家庭贫困证明)报请甲方审批,待批准后由鉴证方和乙方会签下发《关于批准×××享受应善良助学金的决定》的通知,并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 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我校在收到甲方汇付的捐赠助学金款项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受助学生进行发放;

(二)发放助学金时举行发放仪式,邀请甲方代表和鉴证方代表参加,对活动现场留存影像资料。

(三)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学期对“应善良助学金”工作进展、受助学生的学习以及操行评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和鉴证方。

第八条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严重违反纪律且屡教不改者;

(二)学科成绩二门或以上不及格者;

(三)出国和退学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九条 对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向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书面汇报,提出相应更换和处理意见,该意见须学生本人签字认可,由鉴证方复审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再由甲方通知鉴证方转告乙方执行。其顶替享受本助学金的学生,须严格按“申请条件和评选程序”公开实施。

第十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扬沈炳麟先生“为善最乐”的精神,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爱心。同时加强对已毕业学生的跟踪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其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我校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