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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学生行为管理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2-2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对学生在公寓的行为管理,为学生营造安定、有序的学习、生活、休息环境,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公司统一调配,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时须到公寓管理公司办理有关住宿、退房手续。

第三条 对违反公寓学生行为管理细则者,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外,将其行为记人《学生住宿考核卡》、《学生综合记实操行表》。

第四条 学生出入公寓楼,应做到:

1.服从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和询问。

2.不进入异性公寓楼,不协助他人进入异性公寓楼。

3.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不得晚归(每晚23:00锁门)。

4.不得夜不归宿或私自在校外租住。

5.不得私自将公共财物带出公寓,严防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6.不得撕毁、擦毁、涂改各类通知、通告、通报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须按规定到公寓管理公司办理人住手续、领取住宿证,按指定的房间、床铺住宿。

第六条 宿舍不乱挂乱贴饰品,行李床摆放整洁。

第七条 必须服从公寓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八条 自觉接受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卫生、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

第九条 违反公寓楼内卫生制度的:

1. 每学期卫生检查累计两次60以下的宿舍,视情节轻重令其予以纠正并给予其宿舍成员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给予宿舍成员警告以上处分。

2.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楼道内焚烧纸张、洗漱、向楼道倒水,违者除责令其清除外,予以口头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加收管理费30—50元。

3. 严禁向公寓窗外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收取管理费30-50元。

4. 不得在公寓楼内外墙壁上乱涂乱画。严禁向下水池、水房倾倒剩饭剩菜及其他杂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予以口头或通报批评,并收取维修工时费20-3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严禁向便坑水道放堵塞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收取维修工时费30-50元。

第十条 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

1. 不得在公寓楼内打闹、高声喧哗和唱歌,不得以猜拳行令等形式玩耍取乐。

2. 严禁在公寓楼内打麻将,违者没收麻将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严禁以任何手段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 对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擅自留宿他人;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4. 严禁在公寓楼内喝酒(各类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其情节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5. 不得踢踹宿舍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6. 严禁在公寓楼内踢球、拍球,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7. 严禁在公寓楼的通知栏以外的任何地方书写张贴启示、传单等物,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8. 不得在公寓楼内喂养任何宠物,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宠物带离公寓楼,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 不得阻碍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违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0. 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没收有毒有害物品,违令并不立即执行者除没收有毒有害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物者:

1. 外出必须关好窗户锁好门,因未关窗而被风刮碎玻璃的,由当日值班人员或本舍成员负责赔偿。有意损坏门窗、玻璃、桌凳、电话、灯具等楼产者,除足额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2. 损坏楼梯、卫生间、楼道等处公共设施者,除足额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加收30元管理费。

3. 节约用水。对用完水后,有意不拧水龙头致使水长流或拧坏水龙头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加收40元管理费。

第十二条 违反安全规定者:

1. 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煤气灶、电炉、酒精炉等设施做饭、热饭,违者没收炊具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加收管理费30—50元。

2.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蜡烛,对造成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公寓管理,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特设立举报箱,监督上述条款的执行,也可直接向公寓管理公司、学生工作处书面反映。

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公寓住宿的各类人员。自二 ○○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