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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6-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授予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称有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工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教育学学士等。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诸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包括党内、团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普通生累计有过四次以上(不含四次)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缺考者)。

4、在校期间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

2、院(系)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和学业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填写学士学位审定表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初步名单,汇总各专业学位授予的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4、校学位委员会接受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后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研究审核,投票表决,过半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的结果,由学校主管部门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条例从普教二OOO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青师大校字(1995)65号“青海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即行失效。

青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