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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历证件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6-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学历证件是指毕业证书(包括与毕业证书合一或单独的学位证书)、肄业证件、学历证明(包括成绩证明材料)、结业证书(包括短期进修结业证书)。为严格学历证件的管理,完善办理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开除学籍及受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件。学生毕业时如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即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补考及格者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按人校时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所列名单由教务处学籍办公室集体办理。

三、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根据《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出具个人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三张同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交纳证件工本费。联系出国学习,办理学历证件加盖公章者每页收取手续费五元,证明信每件收取一元。

四、学历证件的办理由教务处学籍办公室具体负责,校长办公室及教务处进行印章管理,凡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管章人应核对有关证件无误后方予盖章。

五、特殊证件办理需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

六、办理学历证件及学生证件的所有登记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全部归档。

七、本规定自2003年9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