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6-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端正考风,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试要求,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考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院(系)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系领导、教务干事、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以提高考试质量为基本原则,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和专业的特点,二者必须有机结合。命题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广,但不出怪题、偏题和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四条 制定课程考试大纲。院(系)组织教研室和教师制定课程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命题范围与内容、试题覆盖面与题量、试题的难易程度等内容。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题要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第五条 命题实行A、B卷制,无论考试形式如何,每门考试试题要同时编制出A、B二套试卷及其试题的参考答案,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六条 逐步完善命题责任制。对所有必修课程试题,实行系主管主任审批制度。

第七条 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

1.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数量不低于35道小题;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数量小题不低于20题或大题不低于5题;试卷中基础知识题应占60%,能力题占4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

2.试题按难、中、易分类,其比例为3:5:2,要有合理的知识层次,一般分值比例为:知识占20%、理解占30%、简单应用占 30%、综合占20%。

第八条 加强试题库的建设工作。一方面鼓励教师开发本专业试题库软件,一方面吸纳国内外同专业优秀试题库软件。少数学科也可借用国内其他高等院校同专业同期考试试题,逐步建成具有特色的试题库。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考试是检测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

一般采取闭卷笔试、口试、口笔兼试、开卷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考查评定课程成绩(占总成绩的 30%),平时成绩包括: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测验、实验等。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第十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课程名称、考试形式(考试或考查科目、闭卷或口试)由教研室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制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填报,由院(系)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必修课程均须考试,但每一学期闭卷考试最少不低于3门。考试课程、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对美术专业的专业技法课可实行以下考试(考查)的办法。

1.考试(考查)内容:

本阶段课程的全部作业(临摹作业、写生作业和创作、设计作业以及理论部分的作业等)。

2.考试(考查)评分:

评分分为平时成绩占30%,作业成绩占70%,合计为总评成绩。

平时成绩是指技法理论部分和学生平时上课情况(考勤、学习态度等)。

作业成绩包括临摹作业、写生作业和创作、设计作业。

3.考试(考查)成绩以本课程任课教师为主,本课程所在教研室其他成员参与作业部分的集体评定。由任课教师综合技法理论部分和学生平时上课情况后给出最后成绩。

考试(考查)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写出本阶段课程授课和成绩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为:闭卷笔试110分钟(连续两节课,中间不休息);口试(只准抽签一次),准备10分钟,答题20分钟;实践操作(包括实验课、计算机上机课、音乐、美术、体育专项考试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一般不超过3学时。

第十三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做出具体的时间安排表。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公修课、专业课、公选课等)的参考者必须有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考试证,无考试证者不能参加考试。试卷考试实行单人单座。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查每个考生的考试证。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交接、保管与保密。试题样卷由各院(系)教务干事直接与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交接;由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制。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由各院(系)教务干事交给监考人员。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实施为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评卷及试卷保存工作。逐步实行教、考、评分离,评卷以卷面答案为依据,不得给人情分,更不得私自更改答案内容和成绩。大型公修课要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评卷。

第十七条 所有考试课程评卷结束后,评卷教师都必须进行试卷分析,按学校统一制作的试卷质量分析方案(见附件)分析后,装订整齐,连同学生成绩单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所在院(系)应将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十八条 监考是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正、合理、平等的主要手段。每场考试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监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

1.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一人一桌、单人单行和按考试证号随机抽号编排考场座位。如教室调整不开,可采取年级或课程交叉的方式。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试题答案,也不得对试题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人员失职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试监督工作。学校领导、各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各院(系)领导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将此作为一种制度。教务处安排行政人员进行定点整场监考。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巡视记载作为评估各单位考试工作根据之一。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学校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各院(系)要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省教育厅加强考纪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学校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学习一定要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对一年级新生,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未考试期间将《考风考纪》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可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字条、书籍和笔记本等(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交卷后又改动答题内容或再进行答题;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对有上述舞弊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评估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评估包括命题评估、考试评估、考试管理工作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考试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学校教务处有关人员和教学督导员组成。评估小组制定各类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对上学期考试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青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1.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要求就座。开考后迟到30分钟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开考后 30分钟内学生不得退出考场。

2.学生必须携带教务处统一制作的考试证,并把证件放在桌子角上,以备监考教师查对。

3.闭卷考试时,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报刊杂志和通讯工具等,已带入考场的,发卷前应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否则,开考后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

4.监考教师统一发放答卷纸和草稿纸,学生不得擅自用其它纸代替。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示意,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5.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一般情况未经监考教师批准,考试时学生不能出入考场。

6.学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写上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独立完成答卷,字迹工整、清楚。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偷看,不准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不准代答、代考和传递试卷、纸条等。不得与外部进行任何形式的通讯联络。凡通过非正常途径答卷的一切行为,都以作弊论处。对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令其退场。

7.考试时,学生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禁止吸烟,保持考场的安静和清洁。

8.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退场:提前答完试卷的学生,要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教师,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准在考场外逗留、谈话或议论,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

9.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翻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后退场。继续答卷拒绝交卷者,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作弊论处。

10.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并可在考试结束后向考点办公室或教务处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