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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6-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从2006级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1.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2.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总学分者,准予提前毕业;凡在基本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期学习。

二、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性课程和综合素质课程四大类,其课程结构图如下:

2.课程比例:必修课约占70%,选修课约占30%。

三、总学分与学分计算

(一)总学分

1.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5学分。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2.学生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

(二)学分计算

1.课程学分

1)学分按学时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为1学分。学分计算大于0.0小于0.5取0.0,大于0.5小于1.0,取0.5。

2)体音美专业术课、实验课(包括上机课)、公共体育课,原则上36学时为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

4)综合素质课程原则上按每门课1~2学分计算。

2.奖励学分

学生作品、论文、成果、表演、设计等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创新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等级制(A、B、C、D、P、F)记载成绩。

3.学分绩点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GPA,Grade Point Average)。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4.缓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五、选 课

学生入学后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学生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原则上每学期所修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第8学期除外)。

(一)选课原则

学生修业期间,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学生选课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手册》和《选课指南》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按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生可自主选择相应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2)专业性原则。学生选课以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应保证本专业培养方案上所规定的课程的修读。不得擅自修读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并以此代替本专业的必修课学分。

3)连贯性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修读。

4)严密性原则。对于有严格同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同时选择修读。对于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选修课,学生只能选修其中的一门。

5)量力而行原则。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选课指导教师意见后决定。平均每学期应选20~24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包括第二学位课程),最低不少于15学分。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修读。

(二)选课程序和要求

1)选课前熟悉并掌握《选课指南》的有关内容,包括修读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数、学分数、上课地点、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

2)学校每学期公布统一时间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在计算机终端上输入自己的学号和密码,进入选课系统后进行选课。

3)学生可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根据《选课指南》选择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应彼此发生冲突。

4)根据需要确定选课优先级。

5)学生选课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对选课信息作统一处理,各院(系)、教师、学生可通过网上查询。

6)公共基础课人数少于60人不开课,综合素质课人数少于40人不开课,专业发展方向课人数少于20人不开课(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此部分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7)学生选课信息经计算机系统处理,当出现学生所选的课堂人数超过教室容量时,计算机选课系统将进行随机抽签,对未中签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

8)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上网查询个人课程表。

9)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所选课程试听后进行改、退选。

10)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单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私自听课、参加考试者,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六、重修

1.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2.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高分记载。但每次考核成绩须在学籍档案作如实记录,最高一次考核成绩应注明“最终成绩”字样。

3.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

4.凡擅自缺考、拒交试卷、作弊、考试违纪的,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若重修该课程,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在毕业前一学年方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5.重修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学费。

6.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7.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者,重修时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考试。

8.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出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七、免修

1.免修是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经考核其成绩达到一定要求后,取得学分的一种课程修读方式。对于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3以上的学生,如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2.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由学生所在的院(系)与教务处同意后,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绩点≥3.3,可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和成绩注册,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未达到3.3的,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3.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4.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在校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可申请免修在校期间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民考民”学生取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四级证书者,可以免修汉语文课程。

5.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6.每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

7.重修课程原则不得申请免修。

八、导师制

导师制是指对学生选课、学习,并完成学业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工作规程的总称。导师制是实施学分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之一。导师应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进行选课咨询和学习指导,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见《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九、副(辅)修制与第二学士学位

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志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修读不同层次副(辅)修专业的学习。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副(辅)修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详见《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副(辅)修及双学位管理办法》)

十、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1.毕业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标准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2.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报考研究生或就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

3.延长修业

⑴ 在基本学制内,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A、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副修本科专业者; B、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者(不含应当退学者)。 ⑵ 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 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⑶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除应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外,还须按照当年标准分学期向学校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在延长修业期间,属师范类专业的不再享受师范生待遇。 ⑷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院(系)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十一、附则

1.本细则从2006级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开始执行。

2.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