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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6-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彻底转变就业工作观念,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合理的开发毕业生人才资源,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及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青海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在学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就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该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将努力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具有中介地位,是学校管理学生就业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贯彻执行“面向市场,拓宽渠道,规范管理,热情服务”的就业工作方针。就业工作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和帮助指导,毕业生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章就业政策及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组织实施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充分调动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和开发毕业生资源。由各院(系)对每个毕业生的德、智、体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结果公布给毕业生,同时,各院(系)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代表组织,为毕业生做好组织鉴定,并安排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作为推荐毕业生的依据。

第八条 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去建功立业。积极支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州县工作。

第九条 国家统一计划招收的委培、定向性质的毕业生,应按原协议和合同就业,要求改换原单位(或地区)的毕业生,取得原单位(地区)同意,经学校审核批准,方能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条 凡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咨询和招聘活动,按《青海师范大学校内就业招聘活动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从最后一学年开始,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开展双向选择活动,选定单位后,签定“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十二条 签定就业协议的要求。

1.签定协议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不得损害协议各方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2.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协商就业协议内容。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经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即可生效。

3.协议必须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或用人单位上级部门签署意见。

4.凡口头协议和许诺无效。各方另行商定的条件,须在协议中表述清楚,或注明“协议附件,属正式协议,享有正式协议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签协议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四条 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上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双学位),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失效”。未注明者,由于被录取研究生(双学位),而造成不能覆行协议,按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为维护协议的严肃性以及各方的权益,协议生效后,凡一方要求违约,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方能办理违约手续,违约责任方,须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协议中对违约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违约金履行。

第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就业秩序,签定就业协议时间一律从毕业学年的1 1月20目开始至下年6月10日,逾期未签定就业协议者,将其档案根据不同省区的要求转至户口所在地的省区、县人事局(教育局),继续择业。

第十七条 结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只能一次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问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结业生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也不再办理就业事宜。

第十八条 肄业生学校不负责办理有关就业事宜,其所在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九条 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生和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编制全校正式就业方案,经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青海省教育厅审批,经教育厅批准后,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做派遣报到方案。

第二十条 努力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凡是经国家批准的合法企业,都可以接收毕业生。

第三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体系,就业工作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严肃就业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纪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委检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职责及服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按照管理下放、服务上收的原则,确定各级就业组织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校职能部门及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在内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各院(系)相应成立由院(系)领导、学生辅导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常设机构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目前兼有行政管理职能,并逐渐向服务指导方面过渡。

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人员、经费、场地"三落实。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毕业学生人数5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毕业生人均0.2平方米提供室内就业洽谈场所。按年收学费1%提取经费,保证用于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2.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精神,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2)协调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批全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4)组织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

3.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贯彻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

(2)根据学校的要求组织动员院(系)教职员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需求信息。

(3)做好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研及开拓,积极建设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基地。

(4)做好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招聘会的组织。

(5)做好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6)针对院(系)特点,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

(7)全面掌握本院(系)毕业生的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做好本院(系)毕业生鉴定工作。

(8)做好本院(系)毕业生相关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

(9)做好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协议发放、指导及初审,并形成本院(系)建议性就业方案。

(10)组织做好本院(系)毕业生派遣离校和毕业生就业遗留工作。

(11)做好本院(系)毕业生追踪调查工作,做好记录。

(12)做好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13)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

4.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1)就业管理:

●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管理方法。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召开的就业工作研讨会、座谈会、调查会等。

●组织指导各院(系)做好毕业生基本情况资料的统计及分析,填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为择优推荐毕业生做好准备。组织各院(系)整理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有关基本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组织培训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定期发布有关就业政策,需求信息,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组织各种类型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组织审批毕业生就业协议,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方案,经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类报表,组织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寄送工作。

●处理毕业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召开总结会。

●组织搞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教育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正确选择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打好基础。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2)就业咨询:负责接待用人单位来信来访,接待学生的就业咨询,处理学生就业的日常事务。

(3)就业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服务;负责向社会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资源信息,包括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向以及毕业生素质、能力、求职意向等。追踪调查毕业生情况。

(4)就业培训:对学生开展各种新知识、新技术和语言等方面的短期培训和认证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开展各类培训;开办有关取证书考试的培训等。

(5)就业市场开拓和就业基地建设:负责对外联系,公关策划,建立可靠、稳定的就业基地,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

(6)就业资料阅览:备有各类就业方面的书籍、报刊、文件、用人单位的情况介绍、往届毕业生就业去向等,供学生求职和老师从事就业工作查阅。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本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所有社会用人单位。

(2)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就业资料阅览;个人求职材料入网、求职信息查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心理咨询、能力测评、求职登记等多方面的服务;组织校园招聘活动;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提供社会需求信息;开展各种适用性技能培训及科技活动。

(3)为社会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应届、往届毕业生和各种资料;介绍学校的教学及科研情况;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教学情况和毕业生使用方向及适用范围;建立毕业生人才资料库;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招聘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各类毕业生,代理介绍人事关系

管理服务;为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招聘会、招聘咨询会、情况介绍会、毕业生座谈会;根据用人单位的特殊要求,组织对毕业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第五章 政治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在派遣前,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主要进行国情教育、政治形势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明确青年知识分子只有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才是青年知识分子成长之路,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讲座,及时把握就业方针政策、就业形势、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职业道德修养等要求传达给毕业生。帮助学生认清形势,增强就业竞争力,主动适应社会。

第二十七条 做好就业指导的课程建设,建设职业素质测评体系,指导学生参加职业证书、培训证书的考取,以便指导学生的就业方向和扩大就业渠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后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必选课,学生毕业前须修满就业指导课所规定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组织学生走出去,请进来等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三十条 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只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事情,学校党政干部、学生工作干部、广大教师都应积极参加,辅导员、导师及行政管理人员都应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帮助毕业生顺利走向工作岗位。

第六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就业工作程序:

1.每年9月份召开学校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布置就业工作。

2.宣传提供学校信息:每年10月份开始通过多种渠道,以信函、新闻媒介、电子媒体等,主动向社会提供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学校各类毕业生(统分、委培、定向)的人数,专业介绍、教学情况和培养方向等。

3.广泛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动员教职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收集信息,允许学生及家长信息共享,社会需求的主要来源是上级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收集的信息、社会就业中介组织、新闻媒介、电子信息和主管部门通报的需求信息。

4.积极组织开展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从最后一学年的11月20日开始,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开展双向选择活动。

5.认真、慎重签定就业协议:经过双向选择,选定单位后,毕业生从最后一学年的11月20日开始,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择业,就业单位一旦确定,则签定“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7.每年6月开始制定就业方案。

8.每年6月底派遣毕业生,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9.每年统计一次性就业率、年底就业率,做好就业工作总结。

10.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

1.积极认真地做好就业准备:完成学业,做合格的毕业生,积极参加就业指导课,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求职择业技巧。

2.准备好毕业生个人资料,个人简历,近期免冠照片,求职自荐信、各种证书及复印件。

3.参加双向选择:领取推荐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领取由学校审核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了解单位的各种情况,包括单位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地理位置、资信程度、社会评价、领导集体、用人机制、福利待遇、招聘程序、面试方法、笔试内容等。

4.签定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双方都满意后,签定就业协议。

5.参加毕业教育,做好毕业总结,写好毕业鉴定。

6.办理离校手续。

7.在规定期限内到单位报到上班。

第三十三条 单位招聘毕业生程序

1.向学校提供需求信息,及时向学校提供需求毕业生的情况,包括需求专业、需求人数、招聘条件等。

2.宣传吸引毕业生,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单位情况、吸引毕业生到单位来。

3.了解毕业生情况,单位要采取各种办法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审查毕业生的各种个人资料,审查学校的推荐材料,通过面试、笔试、查阅毕业生档案材料。

4.确定人选,签定就业协议,单位确定毕业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

5.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准备。

第七章 毕业生鉴定及档案材料的整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的自我鉴定内容:

对自己在校期间的各个方面客观地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鉴定

1.各院(系)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2.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基本情况及特长,从发展的观点出发,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地作出全面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档案材料的整理及归档。档案中应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能力。包括学生录取材料、国民教育材料(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奖惩材料、毕业生鉴定表和毕业生报到通知书、学位证审批表等)、党团关系。各职能部门和各院、院(系)应按学生档案室的要求,按时完成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章 毕业生的派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向教育厅上报我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后,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学校从六月底开始派遣毕业生。

第三十八条 召开派遣工作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校办、党委组织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校医院、保卫科等)参加,毕业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最后到各院(系)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

第三十九条 召开毕业典礼,表彰优秀毕业生。

第九章 有关毕业生遗留问题处理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派遣中如发现错派者,由各院(系)说明情况,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向省教育厅办理改正手续。

2.六月十日以后签订的协议在七月十五日之后进行改派。

第十章 就业工作总结

第四十一条 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各院(系)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总结要详细、具体,并有事例说明怎样开展就业工作的,如:是否召开了毕业生大会及家长座谈会,对校就业领导小组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一系列具体工作的完成情况,对今后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认真总结就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就业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院(系)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方法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同时为了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与比例

1、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均属评选范围。

2、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可按当年省上下达数额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二)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招聘活动和毕业教育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两次以上奖励者(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党团干部)或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有专长或特殊才能(即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它方面达到基本要求者。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大学期间的德、智、体综合操行评定总成绩在全班前5名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以系为单位进行,评选名额不超过该系毕业生总数的2%。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进行全面的考核,由班级导师和辅导员老师提名,征求班团组织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在此基础上,院(系)党总支研究评出初选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报学校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四、“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办法

(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三)毕业生优秀事迹在校内外广泛宣传,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尊重用人单位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就业。

五、“优秀毕业生”评选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累计:病假满30学时(重病住院除外)或事假满15学时。

2.无故不参加党团活动,不按时交纳党、团费者。

3.考试作弊或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现象者。

4.有意损坏公共财务、败坏学校声誉者。

5.受到纪律处分者(含通报批评)。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不愿承担社会工作者。

7.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

8.无故不上早操、晚自习者,无故旷课者。

9.“三笔字、普通话”不过关者。

(二)在评选时,要全面考察其在校期间的表现。

(三)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原则上有多

少评多少。

青海师范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二OO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