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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9-1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为鼓励学生锤炼品德修为、刻苦学习研究、积极投身实践,不断提升道德素质、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设立青海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学年德育实践成绩85分以上。

(二)专业素质: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在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水平,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

(三)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学术、科技制作活动,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四)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各类体育活动,参评学年每学期体育成绩“良”以上;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五)生活习惯:拥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热爱劳动,能够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所在宿舍卫生、安全隐患在参评学年中有通报的宿舍,宿舍成员将不得参加评比。

(六)志愿服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评选工作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复核,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可兼得。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