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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校风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以及《青海师范大学章程》《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

第三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 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使用公寓内配套设施及楼内各相关商用服务的权利;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三)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四)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

(二)服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尊重公寓服务人员的劳动,自觉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学生管理部门等组成的“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并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共同负责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公寓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学院、有关部门在公寓开展各项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组织协调学生公寓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检查及处置;负责物业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培训;负责公寓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反馈上报、督促整改工作。

第八条  学院承担公寓学生思想教育、行为管理、矛盾排查处置、安全教育与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学生公寓治安事件的处置,对公寓消防工作给予指导,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加强安全宣传与法制教育,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学生公寓环境提供保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大型维修、道路维护,以及供电、供水、供暖保障;委托物业公司做好学生公寓的常规及小型维修和保养。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履行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和处置的直接责任。负责公寓区安全保卫、楼宇内外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突发事件处置、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包括水、电、暖、房屋、家俱、其它设施)、接收新生住宿及办理毕业生退宿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由各学院学生代表组织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参与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开展工作,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标。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优先用于安排本校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入住,其他类别学生视房源情况酌情安排,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学生的宿舍和床位由学校统一安排、调配,学生应予以服从和配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需办理宿舍调整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公寓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早晚门禁制度。开门时间为早6:00、闭门时间为晚23:00(其中周五、周六为23:30),法定节假日参照周五、六时间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私自改换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人员使用,调宿或退宿后不得保留原宿舍钥匙。物业公司应保留学生宿舍备用钥匙,以备执行公务和应急之需。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如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两人或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境)学习、毕业、肄业、结业、入伍、交换交流、实验(科研)、家住本市(区)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主管职能部门办理退宿(或走读)手续,并在办理之日起的两周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走读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走读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患有传染病或被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住宿,必须服从学校决定,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康复后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相关康复证明方可申请住宿。

第二十二条 延期毕业学生可申请住宿,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延期毕业学生住宿时长不得超过延期学制时限,到期后均应按规定时间退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退宿手续后,应结清住宿费、水电费、上交宿舍钥匙、移交公共财产等,将私人物品搬离学生宿舍,清理好房间卫生,并保证宿舍内设施完好。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语言和行为要文明礼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生公寓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午休、晚休时间应保持安静。夜间门禁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不得攀爬(阳台、窗户等)进出公寓。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打麻将,做身体碰撞游戏(如足球、篮球类等);使用视听设备、电脑、灯具或弹奏乐器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有吸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赌博、饮酒、吸烟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将各类动物带进学生公寓,不得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学生公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营造有序和谐、健康向上的学生公寓生活氛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楼设立值班室,安排值班人员,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查验工作,维护正常的住宿秩序。学生进出公寓需自觉进行人脸识别,按时归宿。因事晚归者,应主动向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急症等紧急情况夜间门禁后不得外出。

第三十一条  宿舍安全“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从事宗教活动以及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和宗教标志。

二、严禁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具和不合格电源线、充电器、台灯。禁用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烤火炉、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包括:洗衣机、空调、电冰箱、微波炉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 800W 的其它电器设备。

三、严禁将电动车及其电池等物件带入宿舍,不得自宿舍抛线为电动车等充电。

四、严禁点蜡烛、熏香、酒精灯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宿舍,不在公寓内焚烧废纸、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存放匕首、三角刀、打狗棒等管制刀具、器械。

六、严禁欺压、侮辱、威胁其他同学及起哄、闹事。不得在宿舍、楼梯、走廊等公寓楼宇内进行踢球、溜冰以及爬高玩耍、爬阳台跳窗户等其它危害安全、毁坏公物的活动。

七、严禁饮酒、赌博、打架斗殴、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寓内打麻将或存放麻将,不得聚众哄闹等。

八、非必要严禁擅自使用消防器材、闸门、电线。不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不得私自维修和改装水、电设施。

九、严禁存放、翻阅、转借各类违禁书刊及影像制品。

十、严禁推销、代销、买卖等商业性活动。禁止任何个人在公寓从事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出入关闭门窗,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与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学院,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隔离治疗,治愈后,经校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公寓住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参加防火、防盗、防骗、地震、治安和消防等方面的学习和演练,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与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视不同情况报警、及时处置、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以降低损失。发现可疑人员、治安、刑事案件时,在场师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学生工作处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禁止随地吐痰,杜绝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类垃圾须投入垃圾桶内,禁止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和盥洗室水池中,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清扫、保持宿舍的清洁;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卫生检查评比;禁止在公寓楼梯、走廊、天花板、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第三十八条 保持公寓楼栋走廊、楼梯通畅,不得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或其他各类物品。

第八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财物,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门板;禁止破坏、私接管线或改装水表水管,否则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公寓各楼区设立“共享自习室”,供有自习、考研等学习需求的学生使用,并严格遵守自习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擅自挪动或非必要使用消防栓、消防门、灭火器等消防应急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爱护公寓楼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九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节约和安全意识,避免用水用电事故发生。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纳入全校水电定量管理范围,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各类方式手段偷用水电。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的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有疑问,可通过值班人员向公寓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住宿学生应按规定自觉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等)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如超出每月免费额度时,由宿舍全体成员协商分摊相关水电费用。

第十一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条  学生在公寓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学生工作处将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全校通报,并由相关学院或研究生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的;

二、未经允许及办理相关调换宿舍手续,擅自调换宿舍的;

三、夜间门禁后,无特殊原因无故晚归的;

四、在公寓楼梯间、宿舍墙面上刻写涂画的;

五、在公共通道、走廊等堆放垃圾及各类物品的;

六、将垃圾、杂物投入卫生间或盥洗室水池的。

第五十二条 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二、夜间门禁后,攀爬进出公寓的;

三、公寓内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的;

四、夜间门禁后,无特殊原因无故晚归且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五、夜间门禁后,私自外出的;

六、破坏公寓及自习室内公物的;

七、擅自移动或拆卸家具的。

第五十三条  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高空掷物的;

二、私自调换宿舍,转租、转借本人或他人房间或床位的;

三、私自占有自习室座位的;

四、夜间门禁后,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的;

五、私配其他宿舍备用钥匙的;

六、在公寓内推销、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私拉横幅或其他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宿舍“十严禁”规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寓内其他违纪行为,依据《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内容产生冲突。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经济赔偿和纪律处分外,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16】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