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激励先进,树立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学校根据参评学生人数,按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4%,为各学院下达优秀毕业生评选限额。学校给予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一定的名额。
三、评选条件
(一)具体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3.获两次校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
4.学习刻苦,综合素质高,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5%。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以上。
(二)优先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具体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选优秀毕业生。
1.担任过校、院学生团体主要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者。
2.考上硕士研究生者。
(三)破格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具体条件的1和2,且每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在校期间有服过兵役经历者,可破格申请评选。
四、评选要求
(一)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初评、学生工作处初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程序进行。
(二)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精神,成立院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三)学院评审细则、学院初评名单和最终评定结果均须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四)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6月份进行。
五、表彰
学校统一表彰荣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附则
(一)学校评选结果公示后,到毕业生离校前,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举报的优秀毕业生,一经核实将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