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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发表时间]:2024-04-13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干部勇担时代重任,提升综合能力,投身社会服务,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和树立大学生先进典型,表彰在校风学风、班团组织、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按照在校学生人数比例的1%确定名额;校级学生组织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由指导单位推荐,但每个学生组织不超过2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评选学年度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课程(不包括选修课),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50%;

(三)积极主动带领同学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的工作成绩;

(四)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定,带头推进大学生德育提升工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四自工作,做好学校各项政策上传下达工作,起到学校和学生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活动

(五)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现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各学院、研究生院成立评选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院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复核,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五)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在校内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青师校字〔2018〕61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